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开题论证会在北京三中院举行

zzr 2021-12-26 02:52:08 222 浏览 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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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由北京三中院承担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开题论证会在该院举行韩志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专家,国投泰康信托、民生信托、中融国际信托、五矿国际信托等公司的业内专家等二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论证会。该课题由北京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安凤德担任主持人。

北京三中院自成立至今,高度重视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的互动,先后承担完成了5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调研课题韩志坚。北京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安凤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是对审判执行、司法改革、法院建设等各项重要工作的深度研究和智慧结晶,北京三中院能多次承担最高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也体现了最高院对北京三中院的认可与信任,北京三中院将不断优化方案,力求该课题取得实质性成果。

营业信托研究,北京三中院基础扎实2017年以来,国内金融环境快速转变,导致信托业转型改革压力不断加大,不断趋严,持续出台,推动信托业回归本源韩志坚。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营业信托纠纷的不断增多。基于此,北京三中院一直在积极开展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判调研工作,为本次课题调研奠定了坚实基础。

课题研究基础扎实

信托研究韩志坚,成果丰硕

北京三中院自主申报中标了中国法学会201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关于信托及其派生关系纠纷的审判实务研究》,课题顺利结项并被评定为优秀课题韩志坚。该课题对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的全国法院与信托有关的4859件案件进行了逐案筛选及类型化分析。最终形成了17万字的调研报告,以及6万字的涵盖司法观点集成、建议、立法建议等体系化内容的成果转化。

实务研讨韩志坚,公听广谋

2018年,北京三中院召开了信托案件司法实务问题研讨会,就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韩志坚。日常审判实践中,北京三中院也长期与中国信托业协会及行业专家保持着密切的沟通交流。

审判实践韩志坚,经验丰富

北京三中院审理的营业信托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案例分析在最高院、北京高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中获奖韩志坚。另外,北京三中院还形成了关于新规回应的类型化审判指引,并就受托人义务履行问题向信托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收到积极回复。

在此审判实务及调研论证基础上,北京三中院申请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发布的年度重大司法研究课题《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韩志坚。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标结果,北京三中院课题组成功中标。

承担课题以来,北京三中院高度重视,积极与最高院沟通,明确了调研方向和思路,从全院选调审判一线骨干力量组成课题组,并在经费、资源、机制上给予最大的支持韩志坚。

开题论证韩志坚,理清思路

开题论证会上,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汇报了本课题的理论研究及审判实务现状,随着信托纠纷的增多,审判实务中逐渐呈现出三大矛盾:新型信托业务发展带来的事实问题,趋严引发的对法律适用的回应问题,以及信托纠纷裁判思维上的错位研究基础韩志坚。基于此,侯军庭长阐述了本课题的研究基础、研究方法、安排计划,以及本课题在解决实务问题、草拟司法解释、形成裁判精要、发展学术理论等方面的预期目标。

民三庭法官蒙瑞汇报了课题研究框架和主要问题韩志坚。据介绍,本课题拟从现有营业信托纠纷相关案件的具体问题的类型化梳理出发,观察调研行业实践、发展,以司法实务的视角对当前信托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信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本法理、域外司法及理论进行分析研讨。现有初步研究计划分为九章,涵盖了从信托关系成立到终止清算全流程的主要问题。本课题将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分析入手,探讨营业信托关系的成立与生效要件、营业信托合同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信托受托人义务及责任、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营业信托业务类型化、增信措施、营业信托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的全流程主要问题,最终形成营业信托纠纷的司法观点及立法、建议。

专家论证韩志坚,精准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

王涌指出本课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信托法立法时相关案例较少,近年来随着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信托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加,通过考察相关案例,我们发现相关案例裁判尺度不一致的问题较为突出,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相关裁判观点也有待明确韩志坚。王涌教授提出了以下几个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供课题研究:一是信托的法律特征,尤其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二是信托法和公司法交叉问题,受托人有限责任问题如何在审判实践中予以解决,如何在裁判文书中进行表述,希望课题组进行研究;三是受托人的过错,在审判实践中仅对受托人有无过错作出判断,是否可以对过错程度进行量化,仍有待研究;四是因果关系问题,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因果关系该如何确认。五是信托效力问题,围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信托无效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哪些,例如转信托效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刘燕指出课题组前期整理详细,研究框架完整,具体开展调研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大资管背景下的定位问题韩志坚。从宏观视角来看,资产管理是一个包括性的行业,要厘清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及信托公司的关系;从微观视角来看,传统的信托理论与金融下信托结构有所区别,营业信托在金融背景下呈现新的业态,需要厘清相应概念并细致区分各环节管理人或受托人的义务。二是从功能视角来看,营业信托的谱系包括融资人信托和投资人信托,两者有共通的事务管理义务,通道业务与事务管理密切相关,以规避为目的的通道业务需要司法予以重点回应。三是从金融与民商法的关系来看,金融具有三重目标,其中为防范系统性风险,金融可能否定民商法的效力,如打破刚兑、保底条款,需要在研究中予以重点关注。

中国信托业协会自律与协调部主任韩志坚

韩志坚指出信托行业的发展与金融的强弱息息相关,近年来信托行业快速发展,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还需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韩志坚。资管新规颁布后,逐渐严格,融资规模有所降低,但这也促进了信托行业的转型,服务信托、慈善信托等领域正在加速发展,信托行业已有立法显得相对滞后,故信托业协会呼吁尽快对于立法进行修改,同时也着手制定相关的行业自律规则。

关于本课题的具体问题,韩志坚建议课题对“九民纪要”关于营业信托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尽可能的界定受托人的职责范围,并对不同信托业务的受托人职责进行类型化的综合考量韩志坚。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李宪明李宪明围绕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三个方面为课题研究提出建议:一是在研究范围上,本次课题研究的最终目标是对营业信托纠纷审理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办法,以期在金融与金融创新、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寻找平衡点韩志坚。在研究过程中需要考虑信托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关系、营业信托的行业定位、功能定位、传统金融方式以及司法裁判理念的价值取向等问题。二是在研究方法上,要树立问题导向意识,梳理系统理论,分析实践案例,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三是在研究内容上,首先要对传统审判理念与新型审判理念进行梳理,考察司法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法律原理、法律地位、制度基础、裁判社会性考量的发展与转变,对外观主义与穿透式审判的关系要找到司法裁判理论的基础,并以此为前提细化程序和实体问题研究。

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托公司受托人责任尽职指引》牵头起草人李佳李佳认为实践中,从受托人参与信托业务程度的不同,营业信托大体可分为主动管理类、通道类及半主动管理类三类,三类信托业务的信托文件对受托人职责约定不同,信托报酬费率也存在区别,相关权利义务的确定也应有所区分韩志坚。透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检索,营业信托纠纷主要为知情权纠纷和赔偿类纠纷,通过考察相关案例,我们发现营业信托纠纷中损害赔偿的边界点界定比较模糊,受托人职责有待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受托人谨慎义务的认定标准需要明确。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孙丰明

孙丰明指出,信托类似于“金融超市”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金融创新中有天然优势,走在金融创新的前端,也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务中面临较多问题,在课题研究中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信托转型及打破刚兑背景下,信托纠纷未来会大幅增加,对于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要全面梳理回应;二是受托人义务的界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受托人义务涉及合理销售、产品尽调、投资判断、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在实际审查过程中,非标投资业务、非标融资业务与标准化业务中,对于受托人义务的内容、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失的判断要有所区别,合理界定;三是信托与合规之间的关系,规定伴随市场演进不断变化,但部分规定过于粗疏,应当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对规定准确定性;四是协调立法、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信托公司受托人责任的履行与信托行为的管理规范密切相关,作为规范信托公司行为的重要一环,司法如何与部门联动规范行业发展是本次课题的重点韩志坚。

民生信托法律合规管理总部投资银行法审部总经理陈琼

陈琼认为当前营业信托领域存在以下四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受托人责任,即忠实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争议不大,但是勤勉义务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勤勉程度如何确定,该问题存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例如对于相关风险,信托公司需要揭示到什么程度需要进一步明确韩志坚。二是在银行代销环节,银行有自己的标准,银行代销筛选结果和信托公司自身匹配的结果可能存在差异,二者之间的责任问题需要明确。三是信托法与公司法关系问题,在股权投资领域,对于信托产品持有股权的情况,发生纠纷后司法裁判对于信托的特殊性没有关注,相关工商登记机关,对于信托的交易结构不熟悉,相关登记措施也不相适应。三是相关法律梳理问题,信托法与公司法、物权法关系很近,但是与现在相关制度衔接存在障碍。四是尺度问题,审判裁判是否参考相关文件,参考的标准希望予以明确。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刘淑青

刘淑青认为本次调研课题内容覆盖全面,在研究中建议对实务中比较突出的以下四类问题重点回应:一是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的区别与协调,司法实务中相应尺度把握较为困难;二是关于信托公司的信披义务、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断、受托人责任的认定等具体问题的认定;三是关于适应性调查方面,对于不同产品的评判标准实践中如何把握需要予以回应;四是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司法应当在推动信托财产独立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韩志坚。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深合规经理石鑫

石鑫认为营业信托纠纷涉及资金端和资产端各个领域的法律适用,其中资产端涉及的纠纷包括公司、合伙、物权、证券、破产等诸多领域,希望课题组从更广泛的角度进行研究韩志坚。一是关于合规性和合法性关系问题,司法化趋势下,和司法裁判关系值得研究,变化快,纳入裁判依据会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期性。二是股权投资领域,实际上有时只是一种交易安排,此种情形下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值得进一步研究。典型的如投资还是借贷的定性问题,希望课题组在梳理相关案例后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三是新民间借贷规定修改保护利率上限问题。消费金融领域中是否适用该利率上限希望进行明确,同时希望在研究中尊重金融活动的特点。四是资产证券化中信托机构权利义务的认定。五是增信措施,例如公司提供担保的案件中,金融机构在判断公司内部决议效力层级中的注意义务尺度需要明确。六是受托人管理责任界定的问题,无论主动管理还是通道业务,受托人在各业务环节的责任如何界定,具体的尽责体现和免责情形需要予以明确。

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

齐晓丹提出以下七点建议:一是突出新问题、新争议、新观点,例如让与担保问题现在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观点,希望课题再研究时有所侧重韩志坚。二是派生法律关系比较多、案由分散,但有的问题争议不大,希望课题组进一步聚焦近几年新问题进行重点研究。三是信托关系定性问题,希望课题组把最新的有关案例列出来。四是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是不是违反金融规定就必然导致民事违约责任,希望进行进一步研究。五是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要考虑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审理问题。六是注意与民法典的衔接,如合同效力问题,无效条款变化情况应当予以注意。七是因果关系问题,该问题应当与民法中的合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对应,避免一刀切,运用比例原则对于赔偿金额予以确定。对于赔偿金额酌定过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也应予以关注。

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丽英

王丽英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资管领域的案件众多,本次调研是以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为聚焦点,形成指导性的裁判思路,对于其他金融案件审理也具有指导意义韩志坚。在调研中有以下两个问题应当予以重点关注:一是法律后果认定上,与司法裁判的衡量问题。九民会议对于规章的适用和违反公共秩序给出了明确指引,但是司法实践中个案考量与社会影响的衡量存在很大难点,希望本次调研能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二是对于受托人义务的认定,不同类型的信托中核心义务不同,违反后果亦不同。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合同已经终止,信托公司处于清算阶段的情形,对于受托人责任确定与清算的关系以及投资人的救济路径可以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调研员李玉林

李玉林指出课题开题报告准备充分,内容详实,审判实践的信托案件往往是非标准化信托,其与委托理财、担保、借贷相融合,有的还涉及刑事问题,这就需要审判中坚持穿透式审判理念韩志坚。信托类案件涉及到的资管与法律适用问题,如与合同效力关系问题值得探讨。另外,民法典颁布后,应当研究与公共秩序关系问题,违反相关文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都值得研究。李玉林对于课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课题应该重点突出审理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程序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以此解决裁判不统一的问题。二是要关注《民法典》颁布后的影响。如虚假表示、担保新规定等对信托案件的影响应当进行进一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郑勇

郑勇对课题调研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聚焦一个法律关系、两类业务类型、三方主体,即“信托法律关系”,“主动管理类与事务管理类”两类业务类型,“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主体,中心思想是兼顾行业司法实务需要,对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资产端、资金端角度进行区分,用语及结构排序兼顾实务需求;二是司法理念上要回归本源,平衡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形成效率之间的矛盾,兼顾投资者权益保护与资本效益两方权益;三是在研究架构上,要首先解决好信托法与合同法适用的关系,对于信托合同成立、生效、无效等的认定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信托合同无效与信托行为无效的界限;其次梳理受益人的权利内涵,明确受托人的义务边界韩志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书星

刘书星对本次调研课题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一是建议对受托人权利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对实践中“名为信托,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认定、信托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以及独立责任、混合责任、补充责任等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等提供指引;二是厘清信托与资管新规的关系,从宏观角度而言,所有的民事纠纷与都有一定的关系,对于信托领域的适用建议提出可行性路径,三是在程序方面,建议对于信托纠纷是否在程序适用上有特殊性进行调研;四是在研究方法方面,建议对于案例样本的研究结合法学方法的推进;五是成果转化方面,建议响应最高院、北京高院类案检索的相关要求,发布营业信托纠纷类案检索报告,供全国法官和业内人士参考韩志坚。

总结点评韩志坚,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韩志坚,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兆祥

吴兆祥表示本课题准备充分,开题报告内容充实,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十分中肯,具有建设性,对此表示衷心感谢韩志坚。专家们对信托的定位、类型、功能、问题以及现状都做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课题组将根据专家的意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吴兆祥副院长希望课题的撰写为信托案件的审理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和具体的裁判指引,对未来信托法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北京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次仁卓嘎对各位专家莅临北京三中院指导调研工作表示再次感谢韩志坚。她指出,随着信托趋严,如何准确对应和适用营业信托相关法律规范、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符合国家对金融风险防控的要求、切实保障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大局,是法院在审理信托案件中亟需考虑解决的问题。同时,专委表示,课题组将认真学习、研究、吸纳各位专家的重要建议,修改完善课题构架。在接下来的课题研究中,北京三中院课题组将坚持理论研究的问题导向,提高课题站位,扩展课题视野。同时,继续加强与各位专家学者的沟通,争取最广泛的智力支持,并全力保障课题顺利进行,圆满完成最高院交给的任务。

供稿:北京三中院

文字:蒙瑞 刘茜倩 唐大利 王梦琦

摄影:马国强

编辑:周燕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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